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8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宗霖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5476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依簡易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湯宗霖犯重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除證據部分增加被告於本院審訊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刑事第10庭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44條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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