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勞上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上字第29號上訴人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 律師
陳品妤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何家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9月2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陳麗芬法官張競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書記官章大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