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秩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3年度店秩易字第1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被 處罰人  張哲鈞
上列聲請人因被處罰人逾其不繳納罰緩,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張哲鈞所處罰鍰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易以拘留,以新台幣玖佰
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被處罰人曾因意圖營利與人姦,經聲請人裁處罰鍰新臺幣壹
仟元伍佰元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
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經核認為正當,易以拘留如主文所
示。
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2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余學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書記官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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