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鳳小字第1015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孫名商
陳詩縈
被 告 邱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零伍佰肆拾叁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