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小字第101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鳳小字第1013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孫名商
       陳詩縈
被   告  盧嘉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叁仟陸佰叁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其中新臺幣
伍仟零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伍拾玖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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