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6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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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68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丙○○上列被告等因毀損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行簡式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為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丙○○三人所犯之毀損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魏瑞紅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書記官江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