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12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勝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而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53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53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惠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附表:94年度除字第112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聯華電子│84-ND-0913││1│1000││││股份有限│470-7│││││││公司││││││├─┼────┼─────┼───┼──┼──┼───┤│2│聯華電子│84-ND-0978││1│1000││││股份有限│301-8│││││││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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