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司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司字第217號聲請人 林太平 相對人中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廢止)上列聲請人聲報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中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延至民國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34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復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6年11月法律座談會審查意見表示,公司法第87第3段僅規定:「不能於6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並未明文規定,清算人僅得聲請展期一次。如清算人並無怠忽執行職務之情事,且確實不能於法院准予展延清算之期限內完結清算者,應無不許清算人再聲請展期之理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8年05月27日就任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以98年度司字第169號函核准備查在案,茲因營利事業所得稅尚在稽徵機關審核中,故尚未完結清算,爰依法聲請展延清算期間至民國100年5月26日止等語。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司字第169號案卷,核閱屬實,聲請人於98年5月27日就任清算人,嗣因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請求展期清算,核聲請人向本院所為之聲請,與法律規定尚無不合,故本件清算期間應准自99年11月27日起續予展延6個月至100年5月26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仟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黃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