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1號原告 陳奉富 代理人 謝美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健雄 等7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6,6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
二、被告陳健雄、 蔡陳美月 、 陳正坤 、 陳芳冊 、 陳芳玉 、 陳仕尚 、 陳世汝 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書記官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