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廣堯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廣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廣堯(1)因肅清煙毒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265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四年確定。(2)因肅清煙毒條例罪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3年度訴字第11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3)因妨害公務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7年度易字第371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七月,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148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4)因肅清煙毒條例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更㈡字第247號判決處無期徒刑,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88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88年6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2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2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何俏美法官施俊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君融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