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瑞玉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瑞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瑞玉因妨害公務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496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並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5910號駁回上訴確定,該受刑人於民國99年10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2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496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並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5910號駁回上訴確定。嗣該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期日為105年1月23日,縮短刑期日數為8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11月4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2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茲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林庚棟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立旻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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