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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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59號聲請人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林昶彤 訴訟代理人 梁婉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水龍王冠翔王冠勤王秋涓王品薇御佳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御佳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巿楠梓區藍田中段124地號土地及其上1169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華民國112年3月26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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