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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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59號聲請人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林昶彤 訴訟代理人 梁婉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水龍 、 王冠翔 、 王冠勤 、 王秋涓 、 王品薇 、御佳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御佳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巿楠梓區藍田中段124地號土地及其上1169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華民國112年3月26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