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法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法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35號聲請人彭金錠即財團法人 崇賢 微生物免疫研究發展基金會
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崇賢微生物免疫研究發展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崇賢微生物免疫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三條、第五條至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前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進行第5屆第12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其捐助章程,爰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章程如附件修正對照表。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而依民法第63條規定為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經前行政院衛生署(改制後為衛生福利部)於94年8月16日許可設立在案,並於同年8月31日於本院登記處辦理設立登記,嗣相對人於111年10月27日第5屆第12次董事會會議決議補充修訂變更如附件修正對照表「修訂條文」欄所示之第3、5至11、14至16條,並經衛生福利部函覆許可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衛生福利部112年2月14日衛部醫字第1121661234號函、相對人於111年10月27日修訂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對照表、第5屆第12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附卷可稽,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上述條文,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亦未抵觸民法及財團法人法關於法人之規定,其聲請變更此部分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前開修正對照表「修訂條文」欄所示之第2、17、18條之變更,乃係酌修文字、原條文條次之變更、明訂章程依據法令及修正章程施行程序等,核與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相對人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依首揭說明,僅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本院自無由准許,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承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書記官何嘉倫附件:財團法人崇賢微生物免疫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對
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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