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361號聲請人陳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李素雲 、 陳惠秀 、 陳湘蓉 、 陳富一 、 陳臻儀 、 陳利鴻 、 陳順子 、 陳信安 、 陳翰霆 、 王灰嵐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中華民國112年3月26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