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361號聲請人陳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李素雲陳惠秀陳湘蓉陳富一陳臻儀陳利鴻陳順子陳信安陳翰霆王灰嵐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中華民國112年3月26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