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交簡字第374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交簡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國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
年度偵字第56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肇事,致人傷害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此次因一時失慮,罹犯刑
章,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認被告受此偵審程序後,
應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駕駛交通工具肇事
逃逸罪以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
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3、第185條之4、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41
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鄭國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