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71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例如:房屋依房屋稅
單課稅現值計算),並按此依法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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