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勞小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勞小字第1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桔味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桔味有限公司
之營業所及被告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
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
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
文。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桔味有限公司提起本訴,惟本院依原告陳
報之被告公司住地址為送達,經郵務機關以遷移不明退件,
原告亦未於書狀載明被告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揆諸上開
規定之說明,其起訴程式即有不備,故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5日內,補正被告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暨董監事名冊,及
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以符規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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