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北秩字第35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9年度
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99326422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貳日
。
扣案含Mephedrone成分之迷幻物品壹包,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99年4月21日下午11時7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段○○巷○○號之7。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自白將含有K他命及Mephedrone
(俗稱 喵喵 )之粉末摻入香菸內吸食。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含有Mephedrone成分之白色粉末1包扣案可證。
(四)臺北榮民總醫院99年5月11日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
三、扣案含Mephedrone成分之迷幻物品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呈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書記官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