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秩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9
年6月26日以北市警松分秩字第099310581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陸佰
元。
扣案之第二十一屆金曲獎流行音樂類頒獎典禮門票叁張及新臺幣
貳佰元,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9年6月26日下午5時20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段○號小巨蛋北大門。
㈢、行為:非供自用,購買第二十一屆金曲獎流行音樂類頒獎典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經警察當場查獲,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及扣押筆錄附卷可
稽。
㈢、查獲金曲獎門票3張及被移送人販賣所得新臺幣(下同)200
元可證。
三、扣案之金曲獎門票3張及200元,係被移送人所有且係供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因違反同法行為所得之物,業據
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供明在卷,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4條第2款,第22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游悅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書記官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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