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上易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99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石龍 上列上訴人因毀損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
181號,中華民國108年12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109年2月5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侯廷昌法官黃裕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孟芬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