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995號上訴人 洪本源
李日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和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書記官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