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31號上訴人即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訴訟代理人 鍾詠凡
鍾夢賢 律師被上訴人即 許湘軍 附帶上訴人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4月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吳上康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書記官高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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