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簡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勞簡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簡上字第19號上訴人 劉芳妤 被上訴人 陳志中 即水寶堡早餐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民事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范明達
法官吳幸娥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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