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附民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二0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李錦樑法官李春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柳秋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附民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二0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李錦樑法官李春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柳秋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