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9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9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理人 楊文 和複代理人 古若玫 相對人即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即 吳賢文 之遺
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伍仟捌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六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