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繼字第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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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61號聲請人丙○○兼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甲○○(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鎮○○里○○鄰○○街○○巷○號)於民國98年11月27日死亡,聲請人為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二天,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公示催告程序不進行。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聲請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聲請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文倩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9 年度 繼 字第 61 號裁定(99.04.29)【本件裁判書】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家聲 字第 5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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