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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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2號原告 林詩超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歐艾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