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審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陸海空軍刑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軍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漢文上列被告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軍撤緩偵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陳漢文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前於本院訊問程序時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審判長法官姚怡菁
法官黄筠雅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書記官陳湘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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