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簡字第11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店簡字第113號
原   告  鄒明全
被   告  劉毓馡  原住新北市.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店簡字第113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
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同年5月16日下午4時在本院新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明輝
          法院書記官 林欣慧
          通   譯  徐英隆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000元,及自民國101年4月1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6,00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求為判決:命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15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01年3
月28日言詞辯論時,將請求給付金額部分改為請求13萬元,
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
第3款規定,尚無不合;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
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99年11月19日上午9時30分許,在台北市
○○○路2段34號前,攔搭伊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
小客車,被告上車後欲抽菸,經伊制止,表示被告抽菸即不
願搭載被告,並下車取出被告置於後車廂內之行李,被告因
而心生不悅,不斷以「幹你娘」穢詞辱罵伊,甚而出手毆打
伊,致伊受有頭部挫傷等傷害,伊因被告辱罵及毆打行為精
神上痛苦,因而請求被告賠償伊精神慰撫金13萬元,及自刑
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被告有於上揭時、地對其公然侮辱及傷害之事實,
經其提出告訴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經本院刑事庭分別判
處拘役30日及40日,應執行拘役60日,被告不服上訴,又經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有本院100年度易
字第632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875號
刑事判決各1件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該刑事卷宗審
閱屬實。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
證據,堪認其主張被告有上開侵權行為乙節,自堪認定。
四、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
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
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
賠償相當之金額,同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復有明定。而按慰
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
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
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
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例
意旨參照)。而查,原告自陳其現職為計程車司機、每月薪
資約2、3萬元、而被告最近二年所得各為207,360元及190,0
00元,有被告98、99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
卷可參,此外,兩造名下均無其他財產,茲原告因被告公然
侮辱並毆打其頭部之侵權行為致身體受傷,伴隨而生精神之
痛苦可以預見,爰審酌上開之兩造之身分、地位、原告痛苦
程度及被告之事後態度,認原告請求13萬元之精神慰撫金尚
屬過高,應以3萬6千元為適當公允。
五、綜上,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
撫金在3萬6千元範圍內,及加計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即101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範圍以外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
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
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林欣慧
法官張明輝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一段24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法院書記官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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