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583號上訴人龍巖人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佣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7年10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60,0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民事鳳山分庭審判長法官楊富強
法官何悅芳法官林意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書記官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