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8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8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8年度訴字第38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616號、98年度偵字第1993號),本院就其中恐嚇部分,於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3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黃佩韻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與甲○○素不相識。民國97年4月18日下午1時許,乙○○與甲○○各自前往苗栗縣後龍鎮水尾里之「地中海休閒海釣場」釣魚時,2人之釣魚線於水中相互纏繞,詎乙○○因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之犯意,以:「在外面等,我不信你不會回家,跟蹤你回家,將你住家搗毀砸爛」等加害財產之言語,恐嚇甲○○,致甲○○心生畏懼。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05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述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巫穎審判長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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