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同意建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1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於民國98年6月2日具狀提起請求同意建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客觀可得之利益。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昌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書記官吳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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