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9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律股被告甲○○
弄2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內第十四行關於「 李茂林 」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內第十四行,有如本裁定
主文示之誤寫,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蕭文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書記官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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