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4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世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5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世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世豪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彭世豪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無誤,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