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2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看守所另案羈押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1月26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6年5月18日以96年度玉簡字第46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22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乃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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