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419號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乙○○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丙○○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完整之繼承系統表(須載明第1至第4順位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存歿情形)。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申股書記官徐文彬(聯絡電00-0000000分機445)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書記官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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