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2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4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6年1月26日20時10分許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玉簡字第48號(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23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碧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