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簡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簡字第43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被   告  劉建麟
       劉子嘉
      劉00 詳真實姓名對照表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應補繳裁判
費新臺幣5,070元,而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13日送達予原告
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參,惟原告並未遵期補
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則參
諸上揭法條規定,本件原告起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書記官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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