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451號
原   告  黃家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燕谷顏祖寧周俊佑鄭益青 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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