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451號
原 告 黃家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燕谷 、 顏祖寧 、 周俊佑 、 鄭益青 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