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聲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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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聲字第212號
聲請人創蹟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龍
相對人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執有聲請人所簽發之本票,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票字第14979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該本票僅係為租車所需而簽發,被告單方終止契約並取回車輛,單方認定原告積欠款項新臺幣190,398元,顯與事實不符,伊已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109年度北簡字第15958號),為此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裁定停止執行程序等語。
二、經查,相對人固以其執有聲請人所簽發之本票,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票字第14979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尚未聲請強制執行,此有本院臺北簡易庭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即無停止執行必要,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