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二六О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嗣分別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並以其對於共犯丙○○究否參與強盜犯行,前後反覆不一,有待測謊鑑定(業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排定八十九年十一月鑑定),是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顏世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