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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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31號原告 黃敏惠 訴訟代理人 賴素如 律師
洪文浚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 裴偉 、 邱銘輝 、 蔡慧貞 、 謝忠良 、 唐瑋璘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另第二項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應認係屬非因財產權涉訟,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合計本件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叁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書記官林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