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更一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5號上訴人 陳建隆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
游文愷 律師追加被告 王德富 (即 王聖燈 之承受訴訟人)
王德凱 (即王聖燈之承受訴訟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蘇靖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由王德富、王德凱為追加被告王聖燈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次按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追加被告王聖燈於本院審理時之民國(下同)111年5月1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長子王德富、次子王德凱,均未年滿20歲,並由渠等母親蘇靖雲行使負擔其等之權利義務等情,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9頁至第223頁)。上訴人於111年6月13日具狀聲請裁定命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張文毓法官高明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書記官郭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