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7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杜俞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杜俞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杜俞均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同此意旨)。是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則其他已執行完畢之數罪仍應視為未執行完畢。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檢察官聲請書所附附表之錯誤,均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周莉菁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附表:受刑人杜俞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自由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2次)犯罪日期104/07/09104/10/31106年10月12日至同年12月22日107年1月2日至同年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534號橋頭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455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043、1053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橋頭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762號108年度簡上字第14號107年度審易字第2879號判決日期107/06/29108/08/21109/05/28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橋頭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762號108年度簡上字第14號107年度審易字第2879號判決確定日期107/07/30108/08/21109/11/2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2356號(已執畢)(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橋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116號(已執畢)(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88號(已執畢)(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35次)犯罪日期106/09/26105年8月5日至同年12月6日105年9月14日至同年10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439號南投地檢107年度調偵字第271號南投地檢107年度調偵字第27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簡上字第131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02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02號判決日期108/12/03110/10/28110/10/28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案號108年度簡上字第131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02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判決確定日期108/12/03110/10/28111/02/1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2號(已執畢)(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南投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0號(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南投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24號編號7罪名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09/1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107年度調偵字第27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02號判決日期110/10/28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2/1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備註南投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2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