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嘉簡字第1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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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嘉簡字第1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嘉簡字第11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奎頤被告林金福上列被告因重利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4428、48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何奎頤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金福犯重利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㈠林金福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於民國102年6月6日,在 梁麗美 所經營設雲林縣麥寮鄉省道台17線公路之某檳榔攤,借款新台幣(下同)30,000元予梁麗美,雙方約定以10日為1期,每期每10,000元收取利息1,000元(換算周年利率為365%,1000÷10000÷10×365=3.65),借款時預扣首期利息3,000元,林金福當場實際交付現金27,000元予梁麗美;林金福再於102年6月21日前往該檳榔攤向梁麗美收取3,000元利息,合計收取利息6,000元。嗣警於102年6月10日在林金福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客車上扣得附表一所示之物。
林金福復 與何奎頤共同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初由林金福與何奎頤於102年5月23日下午某時在雲林縣○○鎮○○路某統一超商與 陳永宏 見面,借款50,000元予陳永宏,約定以10日為1期,每期每10,000元收取利息1,200元(換算周年利率為438%,1200÷10000÷10×365=4.38),借款時預扣首期利息6,000元,另以補貼油錢名義收取500元,合計扣除6,500元,當場實際交付現金43,500元予陳永宏;再由何奎頤於102年6月1日在嘉義火車站後站,向陳永宏收取第2期利息6,000元,合計收取利息12,000元。嗣警當場逮捕何奎頤,並在何奎頤身上及隨身手提袋內扣得附表二所示之物,始循線查獲上情。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報告偵辦。
二、本件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將證據清單㈣之「附表所示之物」更正為:「如本判決附表一、二所示之扣案物」。
三、爰審酌被告何奎頤高工畢業、林金福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何奎頤無犯罪紀錄之素行、林金福前有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在卷可稽。其等分別利用被害人梁麗美、陳永宏經濟困難,亟需現金周轉無暇顧及高利之心態,收取重利影響金融秩序之健全發展,所收取之利率分別為周年利率365%及438%,已取得之利息金額尚非龐大,幸未以暴力討債,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各量如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林金福部分定應執行刑,暨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4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蘇姵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書記官許睿軒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102年度偵字第4428、4897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附表一: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持有人│├──┼──────────┼────┼───┤│1│梁麗美簽發之本票│1張│林金福│││(票號:362010)│││├──┼──────────┼────┼───┤│2│梁麗美之借款憑證│1張│林金福│└──┴──────────┴────┴───┘附表二: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持有人│├──┼──────────┼────┼───┤│1│借款憑證(陳永宏)│1張│何奎頤│├──┼──────────┼────┼───┤│2│本票(發票人:陳永宏│1張│何奎頤│││;票號:362008)│││├──┼──────────┼────┼───┤│3│陳永宏國民身分證、工│1張│何奎頤│││作證影本│││├──┼──────────┼────┼───┤│4│陳永宏扣繳憑單│1張│何奎頤│├──┼──────────┼────┼───┤│5│現金(新臺幣)(業經│6,000元│何奎頤│││陳永宏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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