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24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申請抵繳贈與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241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宗正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凌忠嫄 (局長)訴訟代理人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申請抵繳遺產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7年3月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陳金圍法官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李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