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71號上訴人丙○
乙○○被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