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53號原告鎮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港威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75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7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書記官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