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2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2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2515號債權人中華國賓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9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①大廈報備證明②債務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勿補影本),此項通知已於98年10月21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債權人迄今僅補正債務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尚未補正大廈報備證明,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書記官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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