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046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碧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夏麗蓉 、 夏麗華 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1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部分均廢棄。二、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上訴利益為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書記官吳芳玉